您的当前位置为:首页 > 行业规范

行业规范

《职业病防治法》滞后于时代应修改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1-07-25 10:28:00

  日前,中华全国总工会法工部副部长谢良敏接受中国青年报记者采访,对《职业病防治法》的修改提出建议。

  改革开放之后,职业病防治一直是一个难题。在计划经济时期,国企单位对职业病职工全权负责,职工不存在掏钱治病的问题。但改革开放之后,情况发生了改变。很多中小企业,采取种种措施逃避责任。还有些企业不签劳动合同,导致的结果是:工人得了职业病,单位不承认。

  一般来说,容易得职业病的工作岗位,工资待遇要比其他岗位多一些。由于对职业病危害认识不够,又想多赚些钱,农民工往往选择那些高危职业。“如何让广大职工(包括农民工)了解职业病的危害,这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对此,工会和社会各界应该做些实事,让农民工认识到问题的严重性。”

  近两年来,政府和立法机关都开始关注职业病问题,主要是因为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职业病事件越来越多。职业病维权事件引起了各级政府的广泛重视,也带来了行政、立法、司法等部门的协作和各种社会积极力量的介入干预,促进相关问题的解决。

  谢良敏指出,在计划经济时期,国家规定了100多个职业病岗位。改革开放已过三十年,新修改后的职业病岗位还是原来的那些。然而,三十年的时间,生产方式、工作岗位、科技水平等都发生了很大的变化,特别是原料加工企业增多,肯定会产生新的职业病岗位。相关部门应该做一个详细的调查,证实哪些应该是新增的职业病岗位,不要由于法律的不完善,导致许多职工得了职业病,却找不到保护自己的维权依据。谢良敏建议,随着时代的发展,国家相关部门应根据职业病危害的情况,不断增加新的职业病岗位。这样的话,《职业病防治法》在执行层面才有法可依。

  谢良敏认为,职业病的预防机制也是比较重大的问题。在计划经济时期,虽然各方面条件比较差,但无论是厂长还是职工,大家都本着预防的观念,尽量避免职业病的发生。过去,职工得了职业病之后,医疗救治和福利待遇等还是比较好的。而现在,一些企业通过各种手段逃避治疗费用和赔偿责任。

  现在,职工得了职业病,不是企业操心,而是职工自己四处奔走维权。从确认劳动关系到获得各种职业病证明材料,耗费了大量时间和精力。谢良敏说,“职工的力量过于薄弱,无法与企业形成一种平衡,因此,先行支付的原则如果能够贯彻实施,对解决职工的职业病问题会有实质性的帮助。”

  本文来自“职业病网”:http://www.zybw.com 原文地址:http://xwdt.zybw.com/gnxw/bmxw/2011/06/09/11502933396.shtml

河北德远检测检验技术有限公司 联系人:张女士 电话:0311-83897067

传真:0311-83897067 邮箱:hebeidehe2011@163.com

地址:石家庄市鹿泉区石柏南大街181号鹿岛V谷5号楼

冀ICP备2021011497号-1

技术支持 【蓝点网络

0311-8389706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