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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规范

“过劳死”应尽早纳入工伤保险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1-07-25 10:29:00

  “过劳死”即过度劳累工作导致死亡,是指在非生理的劳动过程中,劳动者的正常工作规律和生活规律遭到破坏,体内疲劳蓄积并向过劳状态转移,使血压升高、动脉硬化加剧,进而出现致命的状态。

  2011年的劳动节刚刚过去,如今“过劳死”已经威胁到一线职工并开始向白领阶层蔓延。如何解决这一问题,并有效保障劳动者的权益呢?东方华尔国家高级理财规划师认为,必须扩大职业病范围,并从法律层面明确“过劳死”的标准。

  理财规划师表示,2002年修订的职业病防治法包含了10大类115种职业病。但这些职业病多是工业产业范围因化学因素、物理因素及生物因素造成的身体伤害。而常见的白领阶层的职业病,基本没有包括进去,如世界卫生组织和国际劳动组织公布的十大职业病:排在第三名的肌肉骨骼疾病障碍、排在第七名的神经障碍、以及排在第十名的心理障碍。

  “工伤保险条例中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可以视为工伤,这一条款可以为‘过劳死’工伤并享受赔付提供一定的依据。”国家高级理财规划师就目前工伤保险条例以及职业病名目存在的一些漏洞表示了自己的看法,“这里仅指猝死等情形,如送往救治后昏迷多天死亡,恐怕就不能视为工伤,其中显然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不同的职业,职业风险是不同的,特别是事业单位等等都纳入工伤保险后,由于他们多是脑力劳动者,‘过劳死’的认定存在更多的隐蔽因素。个人建议,‘过劳死’的标准,必须要出台国家层面的法律法规,纳入工伤保险,才能解决医疗、康复、伤残标准和待遇的问题。”

  我国的安全生产法等职业安全法律法规都倡导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工伤保险制度本身就是预防、补偿、康复三位一体的制度,而且是预防为主的。国家一系列的法律法规都规定了关于保障职业安全卫生的条款。

  但是,现实中免不了出现用工单位为追求利益最大化损害劳动者健康的现象。东方华尔国家高级理财规划师认为,在保护劳动者健康、保护人才、保护劳动力资源方面,国家要尽早作出指导,减少劳动者的亚健康状态,减少过度疲劳的问题。另一方面,劳动者应该自我保护、自我泄压,减少职业带来的伤害,要避免长期加班、过度劳动造成的伤害。同时,国家要重视和加强职业心理的引导,防止、杜绝员工跳楼等现象的出现。为此,国家理财师呼吁:职业病的名目应该及时更新,并尽早将“过劳死”纳入工伤保险。

  本文来自“职业病网”:http://www.zybw.com 原文地址:http://xwdt.zybw.com/jdpl/mtpl/2011/06/14/11041033573.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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