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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安全许可证制度的通知关于在全省箱包、制鞋业实施职业卫生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2-09-03 14:13:00

 冀安监管职健〔2010〕117号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关于在全省箱包、制鞋业实施职业卫生

  安全许可证制度的通知

  各设区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根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国务院令第352号)、《河北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2号)以及《河北省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实施办法(暂行)》(以下简称《许可证实施办法》)的要求,经研究决定,自2010年11月起,在全省箱包及制鞋业实施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发放范围

  全省范围内从事制鞋及皮革类箱包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以下简称生产经营单位)。

  二、时间安排

  (一)生产经营单位应于2011年3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登记表》(附件)。

  (二)生产经营单位按照《许可证实施办法》要求进行申领许可证的准备工作,并于2012年3月31日前向安全监管部门报送申请许可证的相关资料。

  (三)安全监管部门在收到生产经营单位的申请资料后按规定进行审查,向符合要求的生产经营单位颁发许可证,对2012年9月30日前仍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三、组织实施

  (一)许可证发放工作由省局负责组织实施。根据工作的进展情况,省局可依法委托下一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许可证的组织实施。

  (二)职业危害防治专篇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

  (三)职业危害检测和评价由生产经营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资质由安全监管部门认定。

  四、取证条件

  (一)营业执照:合法有效。

  (二)机构人员:以文件形式明确职业健康工作负责人、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

  (三)制度规程:建立健全职业健康11项制度,包括责任制、职业危害申报、职业危害告知、培训教育、职业危害日常监测、防护设施维护保养、个体防护用品管理、职业危害排查治理、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控制职业危害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等制度,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等。

  (四)培训考核: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按规定参加安全监管部门组织的职业安全健康培训,并经考核合格。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按规定对接触有毒有害的从业人员进行上岗前和在岗期间的职业健康培训。

  (五)档案管理: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档案和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单位职业危害检测、评价结果,职业病病人档案,培训计划、岗前和在岗期间培训,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运转及维修档案,个人防护用品购买、发放记录等应存入单位职业危害防治档案;从业人员职业史、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等应存入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六)危害告知:将作业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防护措施以公告栏、告知卡等形式如实告知从业人员。

  (七)危害申报:职业危害因素向安全监管部门申报并有回执。

  (八)应急预案:制定事故应急预案。

  (九)生产布局:有害作业与无害作业分开,高毒作业场所与其他作业场所隔离,作业场所不得住人并与生活场所分开。

  (十)辅助用室:按规定设置更衣间、洗浴间等。

  (十一)防护设施:注塑、成型、喷漆、印刷车间等产生挥发性毒物及产尘严重的车间设全面通风装置,射出、清洗、照射、喷漆、印刷、刷处理剂,刷胶粘剂、刷脱模剂等位置固定的危害作业岗位设排风罩,并按规定进行维修,保持正常运行;空压机、裁断机、注塑机等产生强噪声的生产设备采用消声、吸声、隔音和减振等降噪措施;生产车间设置适宜的防寒设施。

  (十二)警示标识:在射出、清洗、照射、喷漆、喷胶、印刷、刷处理剂,刷胶粘剂、刷脱模剂等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并设置黄色区域警示线。

  (十三)个人防护:

  1、制鞋:射出、清洗、照射、喷漆、印刷、刷处理剂,刷胶粘剂、刷脱模剂等作业应佩戴防毒口罩和防化学手套;裁断、打磨、破碎等作业应佩戴防尘口罩。

  2、箱包:清洗、刷胶、喷胶等作业应佩戴防毒口罩及防化学手套。

  (十四)设计、检测评价: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进行职业危害检测、评价,职业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相关标准。

  五、申报资料

  (一)许可证申请书。

  (二)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

  (三)明确职业健康工作分管负责人、管理机构及专职管理人员的文件复印件。

  (四)制度规程目录。

  (五)主要负责人、职业健康管理人员培训合格证明复印件。

  (六)职业危害事故应急预案。

  (七)职业危害因素申报回执复印件。

  (八)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检测报告、评价报告。

  六、监督管理

  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大对箱包及制鞋业许可证发放工作的监管监察力度,对各种违法违规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一)省局将于明年上半年组织各级安监部门对全省箱包及制鞋业进行职业健康专项监察执法,对未按规定填报《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登记表》、未按规定检测评价的生产经营单位,依据《职业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或者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关闭。

  (二)省局将于2012年下半年组织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全省箱包及制鞋业进行职业健康全面监察执法,依据《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的规定,未取得许可证擅自从事使用有毒物品作业的生产经营单位,由安全监管部门依法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予以关闭;造成职业中毒事故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安全监管部门没收经营所得,并处经营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对劳动者造成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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