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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规范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开展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4-09-10 10:37:00

冀安监管规划〔2013〕153号
 
各设区市安全监管局,定州、辛集市安全监管局,各有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监管总局《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监总局50号令),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经国家安监总局同意,对全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开展换证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安监部门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50号令和《河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把换证工作与专项治理工作结合起来,严格资质条件和申请程序,严把入口关,切实解决机构中存在的门槛过低、挂证虚聘等问题。
    二、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50号令和《河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的要求,认真做好换证各项准备工作。加强内部管理,完善资质条件,特别是注册资金、固定资产、检测能力、专职技术人员等都必须符合《河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要求。
    三、按照国家安监总局的要求,统筹安排、分步实施换证工作:
    1、原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续展换发的资质证书到期后,按照国家安监总局50号令和《河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要求,提前3个月申请换发新证。
    2、我省自2010年试点批准的职业危害检测机构和职业健康审计评估机构,2013年年底前资质到期机构按照国家安监总局50号令和《河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的资质条件要求进行换证,符合条件的换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证书。2014年1月1日以后到期的机构换证工作分两步进行:
     (1)2014年7月1日前资质到期机构,提前3个月提出申请,符合国家安监总局50号令和《河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换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证书。
     (2)2014年7月1日以后到期的机构,先行换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证书,有效期一律到2014年底。到期符合国家安监总局50号令和《河北省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规定条件的,换发新证,不符合条件的资质失效。
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2013年12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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