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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6号)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17-09-05 18:11:07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

第76号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已经2015年3月23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 长 杨栋梁

2015年3月24日

 
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八条规定

    
      一、必须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防治责任制,严禁责任不落实违法违规生产。

      二、必须保证工作场所符合职业卫生要求,严禁在职业病危害超标环境中作业。

      三、必须设置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保证有效运行,严禁不设置不使用。

      四、必须为劳动者配备符合要求的防护用品,严禁配发假冒伪劣防护用品。

      五、必须在工作场所与作业岗位设置警示标识和告知卡,严禁隐瞒职业病危害。

      六、必须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检测,严禁弄虚作假或少检漏检。

      七、必须对劳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严禁不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上岗。

      八、必须组织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并建立监护档案,严禁不体检不建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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