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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极县里城道加油站(普通合伙)

浏览次数:  更新时间:2023-03-20 11:25:00

 

报告名称 无极县里城道加油站(普通合伙)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报告编号 HBDY-2022-221
用人单位 无极县里城道加油站(普通合伙
地理位置 无极县里城道村路北
评价人员 项目负责人 吕国锋 用人单位
联系人
     齐福东
报告编制人 吕国锋
评价组成员 耿双新
邢力浩
现场调查人员 吕国锋、耿双新 时间 2022.12.20
公司概况 无极县里城道加油站(普通合伙)成立于2007年07月10日,类型为:普通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李超。企业经营范围包括:汽油、柴油[闭杯闪点≤60℃]零售、润滑油、玻璃水零售等。
该加油站年均销售汽油100吨(92#、95#)、柴油100吨。
用人单位主要职业病危害因素及检测结果 化学有害因素—溶剂汽油、苯、甲苯、二甲苯;
检测结果详见附表。
评价结论与建议 该用人单位职业病危害现状及职业病防治现状基本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管理规定》《工业企业设计卫生标准》等相关法律规范标准的要求。 ⑴不断加大职业病危害防治投入力度,努力保持、不断提高本站职业病防治水平。
⑵加强职业卫生教育培训,提高从业人员职业病防治整体素质。及时参加上级卫健部门组织的主要负责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培训、考核,具备相应的职业卫生知识、职业卫生管理能力。
⑶加强职业卫生日常监督、检查力度,督促岗位作业人员正确佩
戴、使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进行作业必须佩戴齐全个人职业病防护用品。
⑷认真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管理规定。站内进行新、改、扩建,及时、如实进行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积极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
⑸按有关规定要求,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定期进行全部接害人员职业健康检查。企业要分析检测、检查结果,落实评价整改建议。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从业人员从事接触职业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证的从业人员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开展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日常监测。
(6)定期进行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演练,对演练过程进行记录,及时总结演练结果。不断提高应急救援能力。对应急救援器材进行经常性检查、维护,确保各救援设施处于良好适用状态。
(7)高温季节应采取合理安排工作进度、降低劳动强度、提供清凉饮料等措施防止发生高温中暑等职业危害事故。
(8)应加强对各职业病防护设施的维护、保养、检修工作,确保各类设施运行正常、有效。
 (9)对站内各作业场所的职业病警示标识、指令标识、设备警示标识、中文警示说明等标识进行经常性检查,发现脱落、掉色、损坏,及时进行更换。
(10)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立即采取控制措施、进行应急救援。
及时、如实报告所在地卫健部门和有关部门。
专家组评审意见
             
 
 
 
 
 
 
 
 
 
职业病危害因检测结果:
表1   工作场所溶剂汽油接触浓度
岗位/工种 采样点 检测
项目
接触浓度(mg/m3) 职业接触限值(mg/m3) 判定
结果
CTWA CPE PC-TWA PE
3*PC-TWA 5*PC-TWA
加油员 加油区 溶剂汽油 <0.12 <0.12 300 900 1500 符合
加油员 加油区 <0.12 <0.12 300 900 1500 符合
加油员 加油区 <0.12 <0.12 300 900 1500 符合
注:溶剂汽油的最低检出浓度为0.12mg/m3(采集1.6L空气样品)
 
由检测数据表明:加油员溶剂汽油接触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    含2022年第1号修改单的限值规定。
表2   工作场所苯、甲苯、二甲苯接触浓度
岗位/工种 采样点 检测
项目
接触浓度(mg/m3) 职业接触限值(mg/m3) 判定
结果
CTWA CSTE PC-TWA PC-STEL
加油员 加油区 <0.6 <0.6 3 6 符合
加油员 加油区 <0.6 <0.6 3 6 符合
加油员 加油区 <0.6 <0.6 3 6 符合
加油员 加油区 甲苯 <1 <1 50 100 符合
加油员 加油区 <1 <1 50 100 符合
加油员 加油区 <1 <1 50 100 符合
加油员 加油区 二甲苯 <3 <3 50 100 符合
加油员 加油区 <3 <3 50 100 符合
加油员 加油区 <3 <3 50 100 符合
注:苯的最低检出浓度为0.6mg/m3(采集1.6L空气样品)
甲苯的最低检出浓度为1mg/m3(采集1.6L空气样品)
二甲苯的最低检出浓度为3mg/m3(采集1.6L空气样品)
 
根据检测结果,加油员接触苯、甲苯、二甲苯的浓度符合《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第1部分:化学有害因素》GBZ2.1-2019    含2022年第1号修改单的限值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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